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李思穎 被告 陳孟庭
詹宇恩 吳瑞元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8年度原金訴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