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陳燕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