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債權人 葉萬星 債務人 林廷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支票面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但聲請狀請求金額為貳拾捌萬元,就請求逾壹拾捌萬元部分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債權人 葉萬星 債務人 林廷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支票面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但聲請狀請求金額為貳拾捌萬元,就請求逾壹拾捌萬元部分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