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參加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原告 余怡君 等與被告高雄市體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參加人尚未繳納,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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