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7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7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張嘉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霖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