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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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25號

原告 林必賢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康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955號偽造文書事件,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陳報該事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625 號裁定(112.06.21)[撤回]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625 號裁定(113.01.10)[撤回]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625 號裁定(113.03.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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