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4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忻
           號3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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