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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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漢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漢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漢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7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自97年9月8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4月30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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