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欣欣選任辯護人林亮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9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欣欣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欣欣雖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供他人使用,該帳戶可能被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之工具,亦可能遭作為隱匿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之工具,仍基於縱然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並掩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該詐騙集團成員隨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王昱 斌、 王彥 敦2人分別實施詐術,致2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罪嫌,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依前開說明,毋庸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王彥敦王昱斌 於警詢時之證述、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7年1月4日函暨所附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昱斌提出之網銀匯款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王彥敦提出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為證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當初申辦本案帳戶是作為薪資轉帳之用,離職之後就使用不到存摺及提款卡,之後就放在嘉義市住處的神明桌下。我是到106年12月23日整理手機簡訊,發現106年12月17日銀行傳簡訊通知我的帳戶有被提領4次的紀錄,我馬上打電話給第一銀行客服詢問,客服人員告知我帳戶已經不能使用,之後我收到警方的通知書,才知道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語(警卷第3頁反面、偵卷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86頁、第205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被告長期未使用本案帳戶,將之放在嘉義市其與胞姊之租屋處神明桌下,而該租屋處時常有不特定友人出入打麻將,不無可能係他人擅自取走使用。又被告本案帳戶之密碼與其所有之郵局、台新銀行帳戶密碼不同,故其將密碼抄寫在紙條上與存摺、提款卡放在一起作為提醒,乃人之常情。再被告於本案發生時,有去報案或與客服聯絡,可以呈現出被告沒有涉犯幫助詐欺或洗錢罪等語(本院卷第94頁至第96頁、第262頁)。經查:
㈠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詐騙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2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本案帳戶中等事實,經證人即告訴人2人於警詢時證述遭詐騙之情節明確(警卷第10頁至第14頁),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7年1月4日函暨所附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王昱斌提出之網銀匯款畫面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王彥敦提出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份在卷可稽(警卷第16頁至第21頁、第26頁、第42頁、第43頁、第47頁、第48頁)。是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確遭不詳詐騙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用,固堪認定。
㈡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
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揭證據,雖足證明告訴人2人確有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惟尚無法遽認被告明知或可得預見其帳戶資料將成為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匯款帳戶之情形下,而將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予不法集團成員使用。換言之,不得逕以被告所有之帳戶資料是否淪為詐騙集團使用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帳戶去向之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相關證據資料,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
㈢被告於107年1月12日警詢(第2次)、偵查中及審判中供
稱:當初申辦本案帳戶是作為薪資轉帳之用,離職之後使用不到存摺及提款卡,之後就放在嘉義市住處的神明桌下。我是到106年12月23日整理手機簡訊,發現106年12月17日銀行傳簡訊通知我的帳戶有被提領4次的紀錄,我馬上打電話給第一銀行客服詢問,客服人員告知我帳戶已經不能使用,之後我收到警方的通知書,才知道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語(警卷第3頁反面、偵卷第14頁反面、本院卷第86頁、第20
5頁),歷次辯稱核屬大致相同,並無何明顯矛盾之處。又被告於107年1月8日警詢(第1次)時雖稱:本案帳戶是
105年開戶,於106年在嘉義市租屋處遺失,是整個皮包遺失,皮包裡有存摺、提款卡、身分證、現金,有打電話向銀行掛失等語(警卷第1頁反面)。惟其於第2次警詢已稱:
第1次警詢是因為時間太久了,我把時間記錯了,皮包遺失的事是在105年,那時候還沒有申辦本案帳戶,本案帳戶的存摺、提款卡沒有放在皮包裡一起遺失,是因為105年遺失皮包時有一一去掛失與補辦證件,所以第1次警詢才會認為有把本案帳戶辦遺失等語(警卷第3頁反面、第4頁)。而被告確有於105年5月16日申請補發身分證之紀錄,且申請之原因為105年5月10日在嘉義市遺失等情,有雲林縣麥寮戶政事務所107年5月11日函暨所附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9頁、第71頁);另被告所有之郵局帳戶亦於105年5月11日有申請掛失之紀錄,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31日函暨所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
1份存卷供核(本院卷第129頁、第133頁至第137頁),足證明被告稱記憶錯誤等語屬實。
㈣被告稱其於106年12月23日發現第一銀行於106年12月7日
所傳之簡訊後,立即撥打電話向銀行詢問此事,有其所提出之簡訊畫面擷圖、通話紀錄畫面擷圖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
1頁、第113頁)。另本院勘驗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1月5日被告進行掛失之錄音檔光碟(本院卷第198頁至第20
4頁,內容詳見附件),由被告與客服人員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於106年12月23日向銀行客服人員表示欲掛失本案帳戶金融卡,經客服人員稱該金融卡已經不能使用,被告立即詢問為何不能使用;另於107年1月5日再度撥打電話表示欲辦理掛失,且向客服人員稱其帳戶資料好像被撿到、被盜用等語。若被告對於本案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以匯入詐騙款項並加以提領一事有預見可能,其何需於發現本案帳戶遭人提領時即進行掛失動作?其所為要屬一般人發現帳戶遭盜用之正常之反應與救濟方式,誠屬合於常情。且依其反應,堪認所發生之詐欺犯罪事實,當已違反其本意,難謂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被告雖未於銀行發送簡訊之當天掛失,而係6天後始為之,就此,被告稱因其手機簡訊太多因此未及時確認,其沒有習慣去讀簡訊,因為簡訊有時候是買賣東西、超商通知而已等語(本院卷第260頁、第261頁),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勘驗其手機主畫面,確有高達81通之簡訊未讀,有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存卷為憑(本院卷第265頁),足認被告並無習慣即時確認簡訊,再衡以現今社會民眾慣常以手機通訊軟體聯繫,簡訊多數為繳費或廣告通知等內容,未及時讀取亦難謂有何違反常情之處。
㈤觀諸被告所提出其與胞姊租屋處之照片,被告稱擺放本案帳
戶資料之神明桌即位在進出該租屋處必經之處,有該租屋處照片在卷為佐(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0頁),則本案帳戶資料遭外來者出入時取得,非無可能。
㈥公訴意旨雖認:一般人為避免遺失存摺或提款卡時帳戶內之
存款遭人盜領,通常會將存摺、提款卡、密碼分別存放,縱使有遺忘密碼之虞,通常亦會在其他地方註記備忘;況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為00000000,係以其姓名及生日設定密碼,足見該組密碼對被告而言,記憶上並非困難,實無抄寫在紙條上之必要云云。惟被告將自己帳戶密碼抄寫後與金融卡一同放置之行為,固然欠缺帳戶安全管理之觀念,但社會上仍不乏有民眾輕忽於此,且一般日常生活需驗證身分設定密碼之處繁多,提款卡密碼僅為其一,又各種帳戶、密碼之登設,為了滿足安全上之考量,往往有不同字母、數字、大小寫組合而成複雜程度不等字串,抄記密碼備忘者,所在多有,例如將登入電腦的帳號密碼抄寫、黏貼在桌旁、電腦螢幕旁之情況,即應非少數。而被告於107年4月9日偵訊程序中曾稱其另有郵局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2帳戶之密碼均是110777等語(偵卷第14頁反面),由是可知,2組密碼雖均由被告姓名與生日組成,然有不同,則無法排除被告為避免記憶錯誤而將密碼記載在旁之可能,而被告能於偵查中背誦出密碼,亦可能係因過去多次使用或事後盡力回想之結果。況且,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衡以本案被告案發時不過20歲,又僅曾在飲料店、鞋店工作,有被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工作性質尚屬單純,可謂年輕識淺,尚無豐富社會歷練,則其稱依照母親以往教導之方式將密碼抄寫在紙條上與提款卡、存摺一同存放,以防忘記密碼,並非難以想像。
六、綜上所述,本件不能僅憑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遭不詳詐騙集團用以收取詐欺犯罪所得,遽推論被告有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之客觀事實或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不足認定被告涉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即無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1│王昱斌│106年12月17日下午4時56│106年12│臺北市文│匯款4萬││││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月17日晚│山區王昱│9,999元││││話予王昱斌,佯稱為購物網│間6時11│斌之住處│││││站人員,因更新訂單資料輸│分許│內│││││入錯誤作業疏失,致請款金│││││││額溢收云云,再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致電王昱斌訛稱│││││││:要協助其開啟網路銀行個│││││││資認證功能云云,致王昱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中。││││├──┼───┼────────────┼────┼────┼─────┤│2│王彥敦│於106年12月17日晚間7時│106年12│新北市中│匯款7,386││││14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月17日晚│和區中和│元、1萬││││電話予王彥敦,佯稱為購物│間8時10│路341號│5,987元││││網站人員,因內部作業疏失│分許│台新銀行│││││將其誤設為書籍批發商,將│││││││導致被扣款8,000元云云,│││││││再佯為台北富邦銀行理專致│││││││電向王彥敦訛稱:要操作│││││││ATM取消扣款云云,致王彥│││││││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本案帳戶│││││││中。││││└──┴───┴────────────┴────┴────┴─────┘附件:光碟勘驗■勘驗檔案:
第一銀行光碟語音,檔名「00000000」、「00000000」(參本院卷附光碟)。
■時間長度:
⒈檔名「00000000」00:00:00~00:02:21⒉檔名「00000000」00:00:00~00:06:17■勘驗內容:
⒈檔名「00000000」ˇ00:00:00~00:02:21(語音:銀行掛失)客服:…您好,敝姓王,編號…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客服:喂。
被告:喂。
客服:您好。
被告:請問一下那個…我要辦金融卡掛失。
客服:好,那麻煩給我身分證字號,謝謝。
(00:00:16~00:00:34,被告告知客服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客服:好,那王(?)小姐我簡單做個資料協助您掛失。
那請問一下您的手機電話是?被告:0979。
客服:嘿。
被告:502。
客服:好。
被告:622。
客服:好,那在第一銀行這裡目前有申請貸款嗎?被告:沒有內。
客服:好,那您有申請網路銀行嗎?被告:也沒有。
客服:也沒有轟,謝謝。稍等我一下喔。
客服:王小姐(?),你目前在第一銀行這邊是沒有金融卡的耶。
被告:那不是金融卡,那不然…那是什麼?我記得那是金融卡。
客服:VISA金融卡嗎?被告:不是VISA,沒有VISA的。還是那是VISA,因為我那
時候好像是…它那個好像是我裡面有多少錢,然後才可以刷多少錢的那一種。
客服:那個叫作VISA金融卡。不過那個目前已經無法使用了。所以就不用再做掛失囉。
被告:已經不能用了?客服:對。
被告:什麼…什麼意思啊?客服:就是您的卡片,目前的狀態是已經無法使用,所以就不用再做掛失的處理了。
被告:喔。
客服:那如果您可能想要知道就是其中的原因的話,因為
其實我這邊沒有辦法看到詳細的帳務的狀況,可能要麻煩您到分行那邊去問一下。
被告:你的無法使用是卡片到提款機都是不能用,還是…客服:對啊。就都不能使用,也不能刷卡了。
被告:喔,是喔。
客服:對。
被告:喔,好那這樣我知道了。
客服:好,謝謝。
被告:好,謝謝喔。
客服:再見。
……………………………………………………………………
⒉檔名「00000000」00:00:00~00:06:17ˇ00:00:00~00:06:17(語音:銀行掛失)客服:客服中心您好,編號…很高興為您服務。
被告:小姐妳幫我查一下,我的卡是不是已經不能用了。
客服:請告訴我您的身分證字號。
(00:00:13~00:00:29,被告告知客服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客服:吳小姐好,保護帳戶安全我先確認一下資料。吳小
姐在一銀有辦理網路銀行服務嗎?被告:沒有內。
客服:請問有在一銀開立支票的戶頭嗎?被告:沒有。
客服:好,戶籍的地址是在雲林縣哪裡?被告:臺西鄉牛厝村。
客服:是。
被告:成功路81號。
客服:好,謝謝您。您目前的話是說金融卡沒辦法使用,
是指刷卡還是提款呢?被告:沒有沒有,我是…我現在就是已經…以前停過掛失
的東西,可是…我好像…我的東西好像有被撿到,好像已經有被盜用了,然後我變成說,現在警察局叫我說,如果我是掛失的話,必須要到…看能不能到分行去申請,但是我剛剛到分行,他說他們沒有在申請這個東西,就是我沒有把…客服:申請什麼東西?被告:掛失證明。
客服:嗯…我這邊幫您確認一下,您等我一下喔。
被告:好。
客服:吳小姐對不起,因為我現在這邊沒有辦法查詢到您
銀行帳戶的資料,我可以跟您確認一下您有跟分行這邊查詢過了嗎?被告:跟哪裡?客服:分行,您有透過分行這邊去幫您確認過了嗎?被告:我沒有耶。因為我剛剛去我說我需要申請,可是他們就一直跟我說沒有在申請,都是打電話的。
客服:您要不要…被告:就變成說這樣…這樣我就沒有辦法得到一個證明,
到時候我筆錄我也沒有什麼證明可以確定我那個是遺失的啊。因為我前陣子有收到你們銀行怎麼突然就寄那個…什麼提款次數今天已達4次,我就立馬打去客服,我那次打,那個小姐說我的這張卡已經…早就不能用了,之後警察局,就是我這邊就是變成…好像是第一銀行的東西有被盜用了,所以我有打電話去問,警察是說叫我到分行看能不能申請,就可能是保障我自己,可是我到分行,分行是說沒有在申請這個東西,那我現在是應該要怎麼做。客服:您這個還是要透過分行那邊臨櫃作辦理,您有可能
要跟您開戶分行這邊來確認一下您的資料,因為目前吳小姐這個帳上可能還是要透過分行那邊做查詢。您看要不要…被告:可是…他們一開口就跟我說沒有在申請啊。
客服:對,那您要不要請分行幫您先確認一下帳務部分幫
您做個確認,您是到您開戶行那邊做確認嗎?被告:對啊。
客服:那您這個部分的話是不是直接跟…透過您開戶分行
,那我會也會幫您跟分行看聯繫一下、確認一下,您就帶上您的…您的存摺、印鑑還在嗎?被告:就是都已經不見了。
客服:那…被告:所以我才…客服:您帶上您的身分證件過去,請分行幫您協助確認。
被告:有,我剛剛都有,可是他們就是直接…就是跟我說沒有,就是沒有在申請。
客服:您可能請分行這邊幫您確認一下帳務的部分,對,
我會幫您…被告:還是你可以幫我打電話過去跟他們講嗎?客服:我會幫您跟分行通知一下,但是您實際還是要透過
分行這邊來做一個詢問確認好嘛。那所以您等一下還是會到我們嘉義分行是嗎?被告:等一下再過去嘛,因為我已經去過,他們就是跟我
說沒有在申請,啊所以我就走了,因為我昨天也有打電話到客服,就是小姐叫我帶雙證件跟印章。
客服:對。
被告:新的印章,但是我剛剛一進去問,他們就跟我說沒有在申請這個。
客服:我會建議您還是帶您的證件過去,那我會另外幫您
跟分行這邊通知,就是您可能會到分行這邊做查詢帳務,所以您昨天…您是到我們哪個分行,我也確認一下。在什麼路…被告:嘉義分行。
客服:嘉義分行嘛。
被告:對。
客服:那吳小姐我也會在幫您跟分行這邊通知一下,那一
樣還是要請您幫我帶證件這邊,我會幫您把這個狀況先跟分行這邊作轉達,那您看是這兩天您是不是方便,您再趕快到分行這邊作確認好嗎?被告:他們是…你們都開到幾點啊?客服:分行只有到下午3點半喔被告:因為我禮拜一…3點半喔。
客服:對。
被告:那你現在方便幫我打電話去確認嗎?因為我禮拜一
…客服:我會幫您跟分行通知,但實際帳務部分…您是說您
禮拜一一定會過去嗎?被告:我禮拜一如果…因為我禮拜一早上…客服:如果您是禮拜一會過去,我幫您特別備註,就是您
可能禮拜一您會過去,就是幫您跟分行這邊轉述這樣的狀況。
被告:因為現在已經3點20了,那剛剛分行的人也蠻多的
,還是我可以現在再過去嗎?客服:不然我先幫您跟分行通知…被告:因為我禮拜一就要去做就是筆錄的東西,我怕時間搭不上。
客服:可是我不確定現在這個時間已經3點20分,您現在
過去分行還可不可以辦理。也就是看您是要…禮拜一嘛?因為我…被告:那如果禮拜一早上,我可以當天就拿到我要的東西
嗎?客服:我沒有辦法跟您確認,但是我會幫您跟分行通知,
您大概禮拜一會到分行這邊來做一個詢問帳務的部分,好嗎?被告:因為我禮拜一一定要拿到啊。
客服:這個要看分行作業的部分,我會幫您通知禮拜一您
大概中午以前會過去,那您在看分行這邊怎麼協助您,我會幫您先幫這個部分作轉達。
被告:好啊好啊。
客服:好不好?被告:好。
客服:嗯,那再麻煩您了。那還有需要其他服務的地方?被告:謝謝喔。
被告:那我去也是跟他說我要辦掛失證明嗎?客服:對,您可能在跟他說您的訴求,那我會幫您把您的
狀況先跟分行先作說明一下,並且通知您大概中午12點以前會過去。
被告:好啊,好。
客服:嗯,謝謝您。
被告:再麻煩您喔。
客服:不會不會,謝謝,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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