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