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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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黃具俤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