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32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