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