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登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登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登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3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