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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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龍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9日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轉讓之事實,但因相對人之戶籍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及附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郵局退件信封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於106年3月9日所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書,雖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苗栗縣○○鄉○○村00鄰○○0號」為送達地址,惟相對人早於103年6月18日即入臺灣苗栗分監執行,並於104年12月23日移入臺灣臺中監獄,現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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