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巫吉昌 債務人 余芝融
一、債務人巫吉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算期數最高為九期,前開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巫吉昌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余芝融給付之。
債務人巫吉昌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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