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21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告 楊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21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告 楊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