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清池 (即 陳秀玲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秀玲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