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39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許雅芳申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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