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邱量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