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11號

原告 蘇孟偉

被告 陳柏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9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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