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RADLEYLANGFORD即BRADLEYKURTLANGFORD( 布萊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RADLEYLANGFORD即BRADLEYKURTLANGFORD(布萊禮)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0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