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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