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56、2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朝陽選任辯護人湯光民律師被告陳俊宏被告 陳誌隆 被告 洪慈霙 被告 李錦珠 被告 黃愛惠 被告 洪卉蓁 被告 田佩珊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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