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孫金菊
陳智弘 沈瑛 莊鳳嬌 廖曾文妹 廖經雄 曾永蓮 賴秋霞 賴秋香 陳金枝 梁秋萍 鍾智堯 胡照裕 廖美珠 廖美麗 廖美慧 胡正榮 胡世曉 趙麗美 趙吳月英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徐接振 吳燕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黃圓映
405巷70號6樓 黃鎂銀 林鑫溢 張錦泉 王興灝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