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729號債權人 王建榮 債務人 蘇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