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乙○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期間墊付費用10610元之明細及相關單據。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譚鈺陵(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年月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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