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88年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月2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9,334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9年1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7268││││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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