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蕙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蕙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許家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㈠、㈡二罪並曾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57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㈠│㈡│㈢│├───────────┼───────────┼───────────┼───────────┤│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0日│100年4月15日│100年7月19日或2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4176號│100年度毒偵字4176號│100年度毒偵字597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572號│100年度簡字第5572號│100年度簡字第63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22日│├──┼────────┼───────────┼───────────┼───────────┤│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572號│100年度簡字第5572號│100年度簡字第6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9日│100年11月29日│101年1月31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6394號│100年度執字第16394號│101年度執字第2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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