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28號原告 夏邱丙妹 被告 邱玉發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叁佰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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