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睿陽
游語宸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復偵字第4號、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乙○○前係夫妻關係(民國108年10月24日經法院裁判與乙○○離婚,108年11月7日離婚登記),兩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甲○○與被告乙○○於107年10月10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因細故發生爭吵,被告甲○○、乙○○各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乙○○持菜刀砍向被告甲○○,被告甲○○閃躲後,被告乙○○再徒手與被告甲○○發生拉扯,被告甲○○則徒手抓住被告乙○○頭部朝牆壁撞去,致被告乙○○受有右側頭部腫脹傷、雙上肢多處擦挫傷及瘀挫傷、左下肢瘀挫傷等傷害;被告甲○○受有左前臂挫擦傷之傷害。2人另於107年11月7日23時20分許,在上開住處,被告乙○○不滿被告甲○○將其與未成年子女關在住處外,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甲○○,被告甲○○心有不甘,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手機砸被告乙○○頭、手部,再以手掐住被告乙○○脖子將被告乙○○壓制桌上,致被告甲○○受有臉部多處擦挫傷、雙上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被告乙○○受有前額瘀挫傷、右肘擦挫傷、左上肢多處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已達成和解,並均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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