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陳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2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1464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