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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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陳靜 、 曾喬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依職權查無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乙○○、甲○○之相關登記及年籍資料,致無法確定被告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