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黃金平 上列原告因其他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本件觀以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雖於當事人欄載明被告為「臺南市政府」,並主張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等語,惟就原因事實部分,卻僅約略提及有關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機車排氣檢測事項,具體內容語焉不詳,致本院難以憑認原告所欲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及法律依據為何,更無從審究所列被告機關有無錯誤,於法尚有不合。據此,原告應具體指明訴訟標的,並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等文件到院,如有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證據資料,亦請一併提出,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如係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亦應予以補繳。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