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告長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昌憲 人被告 何昌展
何昌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長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炬公司)於89年5月6日即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建一字第89383967號函撤銷登記,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被告長炬公司應行清算,清算中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長炬公司董事除何昌憲外,尚有何昌穎、何友善,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被告長炬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