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57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本承 住臺北市○○路○○○號6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蘿曼庭國際有限公司、 林曉明 、 陳世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