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張晏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