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自訴人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自訴代理人 林耀琳 律師被告 彭阿全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家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