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53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錸通通信國際有限公司、 楊紫君 、 谷祖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錸通通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楊紫君正確之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