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美華女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住巷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美華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美華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許美華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36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書及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1、4、7、9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3、5、6、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11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2罪、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3罪,固經分別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8月、1年3月、9年6月確定,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5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7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5月)。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16時45分│100年3月8日││││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895號│第14895號│第148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100年度審訴字第2085││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8號││判決││││││││││││├────┼──────────┼──────────┼──────────┤││判決│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13號│字第613號│第36149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36│101年度審訴字第1636│101年度訴字第758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2年6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36│101年度審訴字第1636│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號│號│││││││││├────┼──────────┼──────────┼──────────┤││判決│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2年7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月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日│100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149號等│第36149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23日│102年7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