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3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非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宜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已向吳宜錚催討使用補償金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