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 王超英
陳瑞梅 呂嘉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甲、
乙、丙、丁、戊、己之姓名,並提出被告甲、乙、丙、丁、戊、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被繼承人 張孚慶 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乙、丙、
丁、戊、己之姓名,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