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耀紋具保人吳素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60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吳素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耀紋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由具保人吳素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派警前往拘提未果;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102年12月11日園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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