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聲請人 莊定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受款人為「屏東縣東港鎮莊氏宗親會」,故請 陳明 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屏東縣東港鎮莊氏宗親會」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屏東縣東港鎮莊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為「莊定雄」,並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人團體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另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蓋法人團體章章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
三、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土地銀行東港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