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