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國民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9日│95年9月25日│95年10月28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96│95│95││年├───┼────────┼────────┼────────┤│號│字│毒偵│偵│偵││度├───┼────────┼────────┼────────┤││號│1205│26188│2414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6│95│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1090│2764│2764││├─┼─┼────────┼────────┼────────┤│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5│3│3│││期├─┼────────┼────────┼────────┤│││日│31│30│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7│4│4│││期├─┼────────┼────────┼────────┤│││日│9│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十六年罪犯減刑│第三款│,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條例││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編號│4│5│6│├───────┼────────┼────────┼────────┤│罪名│搶奪罪│搶奪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5日│95年10月12日│95年11月12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95│95│95││年├───┼────────┼────────┼────────┤│號│字│偵│偵│偵││度├───┼────────┼────────┼────────┤││號│26188│24149│2414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2764│2764│2764││├─┼─┼────────┼────────┼────────┤│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3│3│3│││期├─┼────────┼────────┼────────┤│││日│30│30│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7│7│7│││期├─┼────────┼────────┼────────┤│││日│9│9│9│├───┴─┴─┼────────┼────────┼────────┤│合於中華民國九│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十六年罪犯減刑│,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條例│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4月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15日│又15日│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編號│7│8│9│├───────┼────────┼────────┼────────┤│罪名│搶奪罪│搶奪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7日│95年11月19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95│95│95││年├───┼────────┼────────┼────────┤│號│字│偵│偵│偵││度├───┼────────┼────────┼────────┤││號│9│25855│2414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2764│2764│2764││├─┼─┼────────┼────────┼────────┤│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3│3│3│││期├─┼────────┼────────┼────────┤│││日│30│30│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日│5│30│8││├─┬─┼────────┼────────┼────────┤│││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4│4│4│││期├─┼────────┼────────┼────────┤│││日│30│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為第三條所定之罪││十六年罪犯減刑│,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但宣告刑未逾一││條例│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年六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又15日│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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