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安醫
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七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陸拾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00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6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6年度存字第4825號辦理提存在案。嗣先後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擔保物,最後一次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02號裁定准予變換擔保物,並以98年度存字第4171號辦理變更提存在案。茲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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