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字第12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