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9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後,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因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該裁定,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