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